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

貪污

【李鈞震評論】從重判扁談亂世用重典
李鈞震2010/11/18
 
〔摘要11.18.2010林濁水 蘋果〕扁兩案19年定讞,後頭還幾個大案等著,他很可能要在牢中過完他的後半生,晚景真淒涼。但根據《蘋果》民調,認為判得太重的才19.83%,剛好的也有18.99%,而認為太輕的居然有34%!
數字,表達了民眾對扁猛烈的憤怒,但也充分表達了華人傳統的兩個價值觀:亂世用重典,和專制傳統留下來對官員的強烈不信任。
台、南韓、中國貪污罪刑都很重,扁兩案19年;日本首相田中角榮收賄案才判4,兩者差距巨大。民主國家貪污罪定的刑,都遠比台灣輕。中國常判死刑,台灣可判無期徒刑,但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德國最高才3、日本5年或7年。
違背職務受賄罪5年、日本15年、英國14年。連不重視人權的新加坡也才7年,不民主香港10年。但這些國家都遠比台灣清廉。
國際透明組織的評比,清廉度以10分為滿分,台灣5.8、韓5.4都不及格,中國更只有3.5;相反的新加坡卻有9.3、香港8.4、日本7.8。從韓中台一組和日港星另一組的對比,我們看到受到西方影響愈深,刑度也隨著合理的,反而愈清廉
於是看來很諷刺:官場清廉,簡直和「重典」成反比。可見建立健全法制和民主才是遏阻貪腐的利器而不是重刑。
重刑是華人傳統。朱元璋皇帝可以一件案件就殺幾萬人,簡直恐怖到極點。但明中葉後重刑成權鬥工具,反造就吏治最黑暗的時代。在中國只要處貪污極刑,常沒有人計較什麼罪刑法定,審判程序正義,不能刑求……,甚至假反貪之名行政治整肅之實等等。
《中華民國刑法》中本已有對貪污的處刑規定,由於法太嚴,又有戰時便宜行事風格,更和現代罪刑法定原則人權原則格格不入,於是遇貪不是檢察官偵辦不下去,就是法官判不下,貪污罪起訴後判刑比率竟低到1/5不嚴謹的苛法反造成了治貪的漏洞。
社會現代化後貪污罪成智慧型犯罪,因應這局面,便發展出專以民選公職、政務官為主要對象的《政治獻金法》、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等法律。不幸台灣這些法律制定時一再受干擾常阻攔,未能完善。
重刑,不只已證明效果不彰,對社會強大的羶色腥效應更會造成,只要案子發生政治上的炒作和對立便沒完沒了的後果。重刑固更能滿足社會洩恨情緒,但立法目的應不在此,而在理性的有效防貪
李鈞震:
1.      民主法治的國家,刑度輕重會衡量整體法律的結構,在西歐最窮兇惡極的「殺人罪」處無期徒刑,貪污之類的金錢犯罪,通常只比竊盜罪重一些。
2.      收政治獻金,金錢不是污自「國庫」,其實對社會大眾的權益沒有損害;除非能證明有「偷工減料」等傷害公共利益與百姓的行為,才會加重其刑。
3.      民主國家一定有選舉,選舉一定需要花大錢,薪水一定不夠花,所以接受「政治獻金」變成從政的常態。民主國家的政客,沒有一個人不收政治獻金,除非他說謊
4.      問題是收政治獻金要有規範,不能變成圖利特定人,形成特權有無形成「特權」,造成社會競爭不公平?這才是《政治獻金法》、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及財產來源不明罪,等罪惡輕重的判斷標準。
5.      李登輝、宋楚瑜、馬英九、連戰、郝龍斌…當然也有收許多的政治獻金,問題是他們是促成社會公平競爭?還是形成特權、圖利特定對象?
6.      假設阿扁收了元大金控「一億」,但是卻沒有特別圖利元大金控,沒有讓金融業競爭不公平,那罪過就不該太大。如果阿扁只收了元大金控「一千元」,但是圖利元大,讓他受到特別禮遇,對其他業者不公平,這樣罪過就很大。
7.      所以《政治獻金法》…等刑法,判刑的重點並不在金額多少,而在形成多少的特權與不公平?憲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礎,憲法的重點在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競爭,保障弱勢者權益
8.      如果政客收政治獻金,卻沒有造成社會不公平,反而促進社會公平進步,讓「公投法、羈押法、集會遊行法、國土規劃法……」更符合國際水準與公共利益,這罪過實在不能比竊盜罪(直接侵害百姓權益)還要重。
9.      國民黨的「黨產」,直接污自「國庫」,直接造成社會大眾生活福利的降低,造成國家建設不足,直接侵害百姓的權益,圖利特定族群與權貴,這種貪污接近「暴力強盜罪」,比接受政治獻金要邪惡的多。況且貪污金額超過新台幣六千億
10.  阿扁有別於其他台灣的總統,蔣中正殺人無數卻無罪,阿扁沒有下令殺過誰;蔣經國踐踏無數基本人權卻無罪,阿扁沒有造成政治犯;李登輝財富驚人,可以養好幾個智庫;馬英九是特務出身,是獨裁者蔣經國的共犯,涉嫌參與謀害陳文成等多人。
11.  阿扁、阿珍,洗錢手法拙劣,「愚笨」就是權力者的最大罪惡;阿扁當然罪有應得;但是社會大眾恨蔣的力道,卻遠不如恨扁。引起阿扁強烈風暴的形成,有四股強大力量,第一、獨派原本靠阿扁要撐起台灣獨立的正當性,但是如今希望破滅,悲痛萬分
12.  第二、民進黨徒眾靠阿扁獲得權力,如今清廉形象破滅,影響自己的政治前途,所以對阿扁極其痛恨,但是過去被庇蔭,無法翻臉不認人,鬱悶萬分
13.  第三點則是,老一代藍軍族群深知蔣經國執政時期的軍、警、特,大都比阿扁貪腐萬倍、泯滅人性,「黨產」就是證據之一,所以必須用盡所有資源把阿扁打到死,才能轉移「貪腐」的焦點,安慰自己過去的不堪,不然良心過不去,「打扁」因此爽快萬分
14.  第四點是國民黨目前的政治權貴階級,他們在30年前年輕時,一開始就站錯邊,所以現在失去為民主、人權奮鬥的光環,痛失諾貝爾獎的機會;因此現在非常嫉妒阿扁的背景,但是阿扁坐牢,跟自己能不能成為民主鬥士還是不相干,因此持續嫉妒萬分
15.  如果勉強有第五點,民進黨內許多大老也很嫉妒阿扁過去的成就;如今阿扁犯錯,他們也不必氣成那樣子,那為什麼過度生氣、情緒激動?施明德對於阿扁的氣憤是不是過度?遠遠超過氣憤蔣經國?
16.  以上這五股力量一定會形成社會集體意識,被攻擊的人很難控制住情緒,甚至可能因此導致身心俱疲而嚴重生病,例如陳定南…。阿扁家族,每個人都應該很難控制住情緒,這甚至會影響到他們的第三代的生活。
17.  台灣百姓比較痛恨殺人犯,還是貪污犯?民調證明,多數人似乎比較痛恨貪污犯;台灣百姓比較痛恨人權被踐踏,還是比較痛恨言論自由?民調證明,多數人比較痛恨言論自由;台灣百姓比較痛恨民主鬥士,還是抓扒子?民調證明,多數人比較喜歡馬英九。阿扁估計錯誤,所以犯下大錯
18.  人類在衡量是非善惡的時候,多數不是依據客觀知識,而是依據自己的喜好與利益,特別是對自己現在有利或有害的事情,一定會過度地情緒反應
19.  講實在話,阿扁有沒有犯罪,跟林濁水、沈富雄的歷史地位根本不相干。但是,為什麼他們都是堅持三審定讞之前必須「有罪推定」的論者?
參考資料:
反貪腐,就要反那個阻擋「政黨法」的政黨〔摘要11.18.2010自由〕「制度性貪腐」集團,在實踐對貪腐的護衛上,最具體的就是「政黨法」歷經17年,至今仍停留在「草案」階段,完成立法遙遙無期。
「政黨法草案」自1993年在立法院由反對黨立委多次提出以來,第一次執政時期的國民黨,始終充耳不聞,直到2000年總統大選前夕,為了應付外界對黨產的高度質疑,遂由行政院通過了一個版本送到立法院狀似要審議,而後因政黨輪替,當然不了了之。
之後八年民進黨執政期間,新版政黨法草案再送到立法院,國民黨挾國會多數優勢持續阻擋,怎麼表決也過不了;2008年,國民黨二次上台到今天,這個草案一再討論,如明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國會席次,卻從不將陽光相關法案完備化,現在竟說要走上街頭「反貪腐」。
全體國人應該將這種作假的政黨,直接定位為「最大貪腐集團」。「政黨法」無著,貪腐的源頭不斷絕,致令馬政府執政期間,國民黨提名的各級公職人員因賄選而被宣判當選無效的人數,創下歷史新高
「制度性貪腐」的重要特徵是,其集團成員由上到下,都會一致合理化他們所採行的貪腐行動,最明顯的,就是官商勾結、利益輸送的途徑已經寫成了固定的「方程式」,台北市府爆發的新生高弊案,其操作手法的整個流程正是典型案例。
為什麼不能正本清源、弊絕風清?長期一黨執政,造成「自己人」共生包庇,上下交相賊使然。這就是一個政黨集體性的貪腐始終不斷,但他們仍然有臉高喊「反貪腐」的原因所在。
如何檢驗台灣存不存在「制度性貪腐」的問題?看看「政黨法」的內容以及其何時完成立法。不通過確保清明政治「政黨法」的政黨,要遊行「反貪腐」,就是提醒國人一定要對這種「說一套做一套」的政黨徹底唾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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